無錫耀庭慈善基金會 理事會事情制度
為規范本基金會理事會的組建方式、決議法式和治理行為,保證理事會依法行使職權、推行職責,依據本基金會章程和《基金會治理條例》,制訂本制度。
一、理事會是本基金會的決議機構,依法行使章程劃定的職權,保障本基金會的康健生長。
二、理事會組成:本基金會由七名理事組成理事會。
三、理事會每屆任期為五年,理事任期屆滿,連選可以連任。
四、理事的資格:
(1)擁護本基金會章程;
(2)具有優異社會形象;
(3)自愿為慈善事業做出孝順。
五、理事的發生和免職:
(1)第一屆理事由營業主管單元、主要捐贈人和提倡人劃分提名并配合協商確定;
(2)理事會換屆改選時,由營業主管單元、理事會和主要捐贈人配合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向導小組,組織所有候選人配合選舉發生新一屆理事;
(3)免職、zeng補理事應當司理事會表決通過,報營業主管單元審查贊成;
(4)理事的選舉和免職效果報掛號治理機關存案;
(5)具有近支屬關系的,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。
六、理事會職權、職責:本基金會的決議機構是理事會。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:
(1)制訂、修改章程;
(2)選舉、免職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秘書長;
(3)決議重大運動妄想,包羅資金的召募、治理和使用妄想;
(4)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;
(5)制訂內部治理制度;
(6)聽取、審議秘書長的事情陳訴,檢查秘書長的事情;
(7)決議基金會的分立、合并或終止;
(8)決議其他重大事項。
理事會應推行下列職責:
(1)保證本基金會的行為切合執法、規則、章程和道德規范,具有蚲ai鞫群凸帕Γ?/p>
(2)生長優異的公共關系,建設一連穩固的資源網絡,保證本基金會有足夠的資源實現年度妄想和財政目的。
2015.5.15.